调整追回或支付的金额,包括上诉中的 GST 预存款,要求支付 10% 预存款

调整追回或支付的金额,包括上诉中的 GST 预存款,要求支付 10% 预存款

财经

Tvl.Sri Vasupujya Jewels 诉国家税务官员(马德拉斯高等法院)

结论: 如果收回或支付任何金额,包括在商品及服务税 (GST) 上诉中缴纳的预存款,则应根据强制性 10% 预存款要求减少或调整该金额。任何通过扣押银行账户或扣押程序的方式进行的追偿,均应在符合条件(即支付有争议税款的 10%)时解除/撤回。

握住: Assessee 是根据 2017 年 GST 法案注册的纳税人,对其申报表中的差异提出异议,包括 GSTR-3B、GSTR-1 和 GSTR-2A 之间的不匹配。尽管对根据表格 GST DRC-01 发出的通知进行了回复,但由于缺乏支持文件,该回复被拒绝。 Assessee 辩称,评估令和通知仅在 GST 门户上上传,没有提供适当的服务,剥夺了他们参与诉讼程序的公平机会。评估者请求最后一次机会来解决差异,并依赖于先前的判断 Sree Manoj International 诉 副州税务官, 在缴纳有争议税款的 10% 后,案件被发回重审。被评估人表示愿意押金争议金额的10%,税务局并未反对。法院认为,如果从有争议的税款中收回或支付了任何金额,包括通过上诉中的预存款方式,则该金额将从/向应支付的有争议税款的 10% 减少/调整。然后,AO 应在收到本订单副本之日起一周内告知需支付的争议税款 10% 中的余额(如有)。评估人应在收到此通知后三周内存入剩余款项。在扣除已支付的金额和评估人支付的金额后,对付款(如有)进行验证的整个过程,以及为遵守争议税款 10% 的支付指示而需支付的余额(如有)的提示余额(如有)应根据上述指示在收到本订单副本之日起四个星期内完成。如果不遵守上述条件,即在规定期限内(即收到本命令副本之日起四个星期内)支付有争议的税款的 10%,则应恢复受质疑的命令。任何通过扣押银行账户或扣押程序的方式进行的追偿,均应在符合上述条件(即支付有争议税款的 10%)的情况下解除/撤回。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判决书/命令全文

本令状请愿书是针对被告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通过的与 2019-20 评估年有关的受到质疑的命令提出的。

2. 申请人是根据 2017 年《商品和服务税法》注册的纳税人。在 2019-20 年相关期间,申请人提交了纳税申报表并缴纳了相应税款。然而,在核实请愿人的每月报税表时,发现以下差异:

我。 GSTR-3B 和 1 之间的输出不匹配

二. GSTR-3B 和 GSTR-2A 之间的输入不匹配。

2. 据此,我们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发出了 GST DRC-01 表格通知,并于 2024 年 5 月 3 日发出提醒。对此,请愿人已于2024年5月10日提交答复。然而,答复被驳回,前提是申请人未能提交任何支持性文件来解释所谓的差异。因此,受到质疑的命令获得通过,确认了该提议。

3. 对被质疑的命令提出质疑的前提是,说明原因通知和被质疑的评估命令均未通过投标方式或通过 RPAD 发送给申请人,而是已上传到 GST 门户,因此,请愿者不知道诉讼程序已启动,因此无法参与裁决程序。

4. 请愿人的博学律师表示,如果向请愿人提供机会,他们将能够解释所称的差异。请愿人的博学律师将依赖本法院最近对以下案件的判决: 斯里马诺国际 vs. 2024 年 4 月 25 日 2024 年 WPNo.10977 号副国家税务官, 提出本法院已在类似情况下将此事发回重审,但须缴纳争议税款的 10%。进一步指出,请愿人已准备好并愿意支付有争议税款的 10%,并且他们可以在裁决机构面前获得最后一次机会,以提出对该提案的反对意见,而该提案的另一位政府辩护人也出席了该提案。被申请人无严重异议。

5. 经双方同意,令状请求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个。日期为 2024 年 8 月的受到质疑的命令已被搁置。

b.申请人应在四个星期内存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资深律师承认的争议税款的 10% 自收到本订单副本之日起。

c.如果已从争议税款中收回或支付了任何金额(包括通过上诉中的预存款方式),则该金额将减少/调整,从/调整为应支付的争议税款的 10%。评估机构应在收到本命令副本之日起一周内告知应缴纳的争议税款的 10%(如有)中的余额。申请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三周内存入剩余款项。

d.在扣除已支付的金额和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后,对付款(如果有)进行验证的整个过程,以及为遵守争议税款 10% 的支付指示而应支付的余额(如果有)的提示余额(如有)应根据上述指示在收到本订单副本之日起四个星期内完成。

e.未能遵守上述条件,即在规定期限内(即收到本命令副本之日起四个星期内)支付有争议的税款的 10%,将导致被质疑的命令被恢复。

f.如果通过扣押银行账户或扣押程序的方式进行任何追偿,则在遵守上述条件(即支付有争议税款的 10%)后,该追偿应被解除/撤回。

g。符合上述条件后,受到质疑的评估令应被视为有理由通知,申请人应在收到本令副本及证明文件之日起四 (4) 周内提出异议/材料。如果提出任何此类反对意见,被申请人应予以考虑,并在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听证机会后依法通过命令。明确指出,如果上述条件,即有争议税款的 10% 未得到遵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自收到本命令副本之日起四个星期内,则受到质疑的评估命令将恢复原样。

6. 不得对费用作出规定。因此,相关的杂项请愿书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