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萨维电力服务列兵。有限公司与 Promac Engineering Industries Ltd. (NCLAT Chennai)
结论: 根据 IBC 第 9 条向公司债务人提出的申请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而被驳回。
握住: 被评估公司对国家公司法法庭 (NCLT) 通过的一项命令提出质疑,该命令驳回了其根据 IBC 第 9 条提出的针对公司债务人的时效申请。 NCLT认为该申请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 Assessee 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提交申请,指控公司债务人拖欠 24.3 亿卢比的付款,根据随请愿书提交的表格 5,拖欠日期可以追溯到 2019 年 9 月 7 日。 NCLT 裁定,时效期限(自违约日期起计算为三年)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到期。虽然最高法院因 COVID-19 的干扰而排除了从 2020 年 3 月 15 日到 2022 年 2 月 28 日的期限, NCLT 确定本次延期并未保存受评估人的申请。 Assessee 辩称,时效期限应通过排除 190 天(新冠肺炎疫情前失效)并应用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的 905 天余额来计算,从而将截止日期延长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然而,NCLAT 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是最高法院在 Suo Moto WP(C) No. 3/2020 中的裁决。仲裁庭指出,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的实际余额时效期限为 190 天,仅延长至 2022 年 9 月 6 日。仲裁庭认为,受评估人承认仅在 2023 年 4 月 10 日才以电子方式提交了公司请愿书,并以实际方式提交了申请书2023 年 4 月 17 日的公司请愿书。即使公司呈请书的提交从 2023 年 4 月 10 日起解释,也将远远超出时效期限的结束日期。时效期限的确定,正如评估人所希望留下的印象,他试图通过从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加上 905 天来计算时效期限的结束日期,前提是 905 天是实际余额剩余时效期限绝对是一个错误的概念,因为实际的剩余时效期限必须从2022年3月开始计算。因此,由于公司申请仅于2023年4月17日提交,显然其提交时间远远超过时效期限结束日期2022年9月6日,因此,公司申请的驳回不存在任何错误。根据《2016 年 I&B 法典》进行的诉讼,应严格按照直接套式公式进行解释,到目前为止,它涉及时效的方面和计算,因为在 I&B 法典下的所有诉讼中,时效期限都是不变的。 B 法典,2016 有一个要实现的目标,并且不能根据评估者的预期来延长该目标,从而破坏该法的目标,该法本身考虑到,CIRP 的程序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结束 大体时间。
全文 NCLAT 判决/命令
1. 上诉人在即时公司上诉 (AT) (CH) (Ins) 182/2024 中对班加罗尔 NCLT 法官在 CP(IB) No. 100/BB/2023 中作出的被质疑命令提出质疑,是上诉人根据 2016 年 I&B 法典第 9 节针对被申请人/公司债务人提起的诉讼。上诉人倾向于选择的上述公司申请已被学术裁决机构驳回,并认为该申请受到限制,因为该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启动 CIRP 程序的规定期限。
2. 需要考虑的简要事实是,上诉人于 2023 年 4 月根据《2016 年 I&B 法典》第 9 条提交了申请,请求针对被申请人公司债务人启动 CIRP 程序,理由是:公司债务人已承诺不支付未偿还总额卢比。 2,43,48,930/-。有人认为,而且也承认,违约是在 2019 年 9 月 7 日发生的,从上诉人向被申请人公司债务人发出的表格 5 第四部分中提到的违约日期可以明显看出。
3. 上诉人的资深律师在即时上诉中提出了各种事实方面的辩护,但本法庭不需要冒险探讨这些事实,因为受质疑的判决已导致驳回以时效为由进行的诉讼。学术裁决机构出现并考虑的承认职位如下:
我。表 5 的违约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二.如果考虑 I & B 准则第 238 A 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则为自违约之日起 3 年,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三.由于 Covid-19 的情况,最高法院在 Suo-moto 诉状 (C) No. 3/2020 的判决中批准排除 2020 年 3 月 15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期间
4.本案的时效期限自2019年9月7日开始,在实施Covid限制之日(即2020年3月15日)之前已过的期限为190天。时效期限将于2022年9月6日到期,即自违约之日起3年。上诉人辩称,在他的案件中,时效期限为3年,即1095天,扣除190天后,剩余时效期限为(1095-190)905天,因此根据MA命令21/2022是在Suo Moto WP(C) No. 3/2020中,时效期限的结束日期将为自开始之日起905天2022年3月1日,因此他的案件的时效期限将延长至2024年8月22日。
5. 上述最高法院判决的执行部分,如第 5(I)、(II) 和 (III) 段所载,摘录如下: –
I. 恢复2020年3月23日的命令,并延续2021年3月8日、2021年4月27日和2021年9月23日的后续命令,指示从2020年3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应排除在外任何一般或特别法律可能规定的限制所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二.因此,2021 年 10 月 3 日剩余的剩余限制期(如有)应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三.如果限制在 2020 年 3 月 15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期间到期,则无论实际剩余限制期如何,所有人员均应具有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 90 天的限制期。如果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实际剩余限制期超过 90 天,则适用较长的期限。
6. 在本上诉中,自2022年3月1日起实际剩余时效期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6日期间,即190天。由于该期限超过90天,根据上述摘录的判决书第5条第(三)项规定“适用较长期限”的规定,时效期限的结束日期将继续为2022年9月6日,而不是上诉人主张的 2024 年 8 月 22 日。
7. 上诉人承认,仅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以电子方式提交了公司请愿书,并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以实体方式提交了公司请愿书。即使提交公司呈请书的解释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10 日,该日期也将远远超出根据上述最高法院在 MA 第 21/2022 号判决中规定的原则计算的时效期限的结束日期在Suo Moto令状请愿书(C)第3/2020号的MA第665/2021号中。
8. 时效期限的确定,正如上诉人律师所试图留下的印象,他试图通过从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加上 905 天来计算时效期限的结束日期,前提是 905天是剩余限制的实际平衡期绝对是一个错误的概念,因为实际限制的平衡期必须从 03.2022 开始计算。因此,上诉人的抗辩与最高法院判决第 5 (III) 段所载的意见相矛盾。因此,由于公司申请仅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提交,显然其提交时间远远超过时效期限结束日期 2022 年 9 月 6 日,因此,公司申请以已观察到的理由被驳回由学术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不存在任何错误。
9. 因此,同样的观点也应该被驳回。驳回公司上诉也是可取的,因为根据 2016 年 I & B 准则进行的诉讼应严格按照直套公式解释,到目前为止,它涉及以下方面和计算:限制,因为根据《I & B 法典》,2016 年的所有诉讼程序中总是有一个要实现的目标,并且不能根据上诉人的期望来延长限制期,从而破坏该法本身的目标。认为 CIRP 的诉讼程序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束。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缺乏事实依据,故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