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报在召唤 [Guest Post] – 宪法与哲学

警报在召唤 [Guest Post] – 宪法与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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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s a guest post by Joshua Malidzo Nyawa.]


介绍

如果说有一个国家机构尚未掌握甚至试图理解 2010 年宪法的要求、条款和主旨,那就是国家警察局。该机构的运作方式就好像宪法只是一项建议,而国家授予权利一样。此外,该机构的运作和生活就好像它是行政部门的延伸一样。

与人民的期望和宪法方案相反,该计划将国家警察局设计为独立于警察总监(IG)领导下,随后的IG将国家警察局向总统低头,并将该部门转变为一个实体来执行愿望总统职位。因此,国家警察局因此被用来以站不住脚的理由暴力驱散抗议活动。昨天的 高等法院的恩切贝尔判决 通过巩固额外的宪法问责制并打开通过指挥责任原则追究警察总监个人责任的窗口,结束了这一趋势。 高塔姆 这篇博客已经详细介绍了这个案例的背景,这篇文章完全采用了这个背景。

肯尼亚难以捉摸的警察问责制

为了充分理解判决的影响,有必要了解判决的背景。 2010年之前,国家警察部门被称为警察部队,隶属于行政部门。这是有历史背景的。殖民主义者,大英帝国东非公司,利用警察来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定居者。

后殖民政权继承了警察的这种理念。警察被用来保护这些政权的福利和利益,包括 镇压任何质疑新大亨权威的异议声音。镇压手段包括逮捕、强迫失踪,甚至暗杀。因此,警察被用作残暴和侵犯人权的代理人。在莫伊时代,执行莫伊任务的特警部门就设在他的办公室。这本书 我们活着讲述:Nyayo House 的故事” 详细描述了莫伊如何利用警察。这 肯尼亚选举后暴力事件调查委员会 还提交了一份关于警察部队行动的严厉报告。

2010年,肯尼亚人更名 的力量。 他们将该实体称为国家警察局,并进行了其他几项改革, 包括将国家警察部门与行政部门脱钩、成立监督机构以及将人权原则纳入其事务中。尽管进行了这些改革,该实体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不负责任,只有一名法官 评论:“这项申请清楚地表明,这个国家的安全部门没有试图理解和欣赏这项新权利法案的规定。这也表明,过去几年,有罪不罚现象在我们的政府执行部门中仍然猖獗。”

本土指挥责任

在本案中,申请人寻求让监察长对其麾下军官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指挥责任原则 两肢上。首先,向其指挥下的官员发出违宪命令和指令,导致非法和过度使用武力驱散抗议活动(第86段)。其次,他推卸了有效控制麾下违反宪法警察的责任。监察长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调查和惩戒那些违反宪法、使用非法武力驱散抗议者的警察。 (第 88 段

申请人依据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法院和法庭的判例,要求法院适用该原则。然而,肯尼亚高等法院采取了一个相当有趣的方向。它将指挥责任原则纳入肯尼亚法律。首先,根据第 245 条,监察长对国家警察局行使独立指挥权。第二、第 8 条 国家警察服务法 国家警察部门的整体和独立指挥权也交给监察长。基于这些规定,法官制定了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为基础的本土指挥责任学说。法官判决如下:

103. 无论这些规定是从指挥责任原则还是任何其他原则的角度考虑的,无论以何种名称命名,它们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本案中,监察长暴力袭击公众以经批准的方式行使其集会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宪法 在权利法案中,限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破坏他们对这些权利的享有,他将因此而对可能不可避免地发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和个人责任。可以这么说,责任由他承担。

揭开免疫的面纱

肯尼亚立法充满了给予国家和公职人员豁免权的条款。一些法院此前已将此类条款解释为绝对条款,并驳回了针对公职人员的诉讼。即使这些公职人员是出于自己的嬉闹行为,一些法官也会让他们逃脱而不追究责任。第 66 条 (1) 国家警察服务法 就是这样一个规定。然而,法官认为该条款和该法案受宪法管辖,并且 它的任何条款都不能被解读或解释为废除《权利法案》中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通过这一发现,法官确保没有流氓警察能够依靠这一条款逃脱责任。

保护抗议权

历届政权都依靠脆弱的理由暴力驱散抗议者。此类指控包括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对公众的滋扰以及未公开的安全信息。在本案中,监察长重复了类似的主张。法院很快驳回了这些指控,如下:首先,警方已 有义务不仅保护肯尼亚人民,而且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其次,如果渗透者加入抗议活动,监察长有责任根据宪法确保国家安全。第三,抗议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并非国家赋予的。其限制必须符合宪法第24条规定的严格检验,具有法律规定、相称性和正当性。法官提醒警方,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并非国家赋予的,有效保护了随后抗议权的行使。换句话说,仅仅援引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一词并不能限制人权。除了洗钱和贩卖恐惧之外,这肯定还有更多原因。

结论

这一决定令人欣慰,因为它加强了肯尼亚的宪法架构。它为肯尼亚人提供了另一个层面来加强警察部门的问责制。法院认为警察总监可以对其手下警官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从而向国家警察局发出了尊重和保护《宪法》中的人权原则的信息。这一决定也是另一个警钟,提醒警方,肯尼亚法律赋予警察总监的权力并非不受限制,他只能依法行使这些权力。假设警察总监走出法律轨道或放弃确保其指挥下的警官在执行任务时遵守法律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肯尼亚人可以在不起诉国家的情况下追究警察总监的个人责任,这是以前未能巩固国家警察部门问责制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