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院的设计史——宪法和哲学

人民院的设计史——宪法和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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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篇博文(这里)强调了印度即将进行的划界工作如何在议会中各邦代表权的要求与印度各地选民的政治平等原则之间造成紧张关系。各州寻求联邦议会的代表权以确保财政下放,而政治平等则要求各州选区的投票具有相同的价值,即一人一票。

这篇文章和下一篇文章通过历史的视角审视议会两院的设计来研究这种紧张关系。其目的并不是要表明我们受到房屋最初设计的约束,而是要了解宪法最初如何寻求解决这种紧张局势,以便为未来的变革提供信息。本文研究了人民院的宪法历史,并认为制宪者在设计人民院时意识到并有意识地优先考虑一人一票的原则。各州在议会中的代表权问题将通过联邦院的设计来解决。因此,制宪者(至少是含蓄地)承认,分配给各州的席位在人民院中会有所波动。

设计人民院

人民院的设计相对简单,体现了制宪会议的普遍观点,即下议院将由领土界定的选区(而不是宗教或社区界定的选区)直接选举组成。 1947 年 6 月和 7 月举行的联邦宪法委员会会议概述了设计原则。选区将根据“同质性、连续性和人口优势”进行划分。人民院的选区人口范围为 75 万至 100 万。当时印度人口约为 3.4 亿,众议院有“300 至 400 名成员”。

1947 年 7 月下旬,委员会的草案提交议会后,选区规模减少至 500,000 至 750,000 人之间。对辩论的解读表明,做出这一改变是为了确保人口少于 75 万的较小王子国家能够拥有自己的选区并选出议员。大会的意见也支持了这一点,尤其是 Jai Narain Vyas 表示:“我们纯粹出于政治理由支持这些提议。当这些提案被接受时,众议院将有另外 14 个州进入……

一人一票的大会

有关人民院条款的起草历史证明,制宪者敏锐地意识到选民之间政治平等的必要性,并力求在人民院的设计中确保这一点。 1947年12月宪法顾问的草案(第60条草案)保留了议会决定的选区规模,但明确规定全印度的选区规模应统一。制宪者特别热衷于确保拥有不同民主(和非民主)传统的诸侯邦的选区规模遵守宪法标准。第60(5)条草案明确指出,无论该领土是以前的英国省还是王子国,选区规模都应该统一。法定机构在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后对席位的修改也纳入了本草案。

大会的辩论表明,大会成员深刻认识到一人一票原则。例如,拉克希米·迈特拉 (Lakshmi Maitra) 和希班·拉尔·萨克塞纳 (Shibban Lal Saxena) 都反对一项修正案,该修正案试图根据选区的通信或基础设施状况来划分选区。拉克希米·迈特拉指出,“想法似乎是,代表的规模可能会根据国家的不同地区而有所不同,因为从通信的角度来看,有些地区很发达,而另一些地区则不然。 […] 这将是不公正的高度。民主要求一人一票具有同等价值。”(1949 年 1 月 6 日)。

Shibban Lal Saxena 也以类似的方式指出:“因此,全印度所有选区一律平等。同样,我希望各州也能如此,当有不同的选区时,它们必须几乎平等。我认为,如果某些省份不这样做的话,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可能存在省级嫉妒,这可能会发挥作用……”(1949 年 1 月 6 日)。

政治平等和国家代表权

议会的起草者和议员都清楚地意识到政治平等原则以及通过确保印度各地平等选区规模来实施该原则的重要性。议员们的发言表明,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州和联邦立法机构的民主合法性。由人口决定选区的三重奏、对选区规模平等的强调以及对十年一次修订的承诺表明,制宪者有意识地致力于人民院,其中分配给联邦单位的席位将根据单位的人口而波动。换句话说,他们在设计人民院时选择了一人一票的原则,而不是国家代表的原则。

围绕人民院的会议和辩论表明,对于十年一次的修订将如何影响各州在联邦议会中的代表权的思考有限。然而,有三个很好的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首先,印度本身的联邦单位仍然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直到 1956 年《邦重组法案》颁布才得以解决。在不久的将来,各州在议会中的代表权的重要性并没有像今天联邦单位更加稳定的我们那样面对制宪者。其次,国大党曾经(并且预计将继续)在联邦和联邦单位掌权。正如奥斯汀指出的那样,这意味着联邦谈判是通过党内渠道而不是宪法渠道进行的,这进一步削弱了各州在议会中代表的重要性。第三,联邦院的存在。

1946 年 7 月 31 日戈帕拉斯瓦米·艾扬加尔 (Gopalaswami Ayyangar) 在议会的演讲中可以找到最明确的证据,证明制宪者对下议院的政治平等和上议院的州代表权之间做出了明确划分。他介绍了联邦宪法委员会的人口设计人民院的选区,并根据以下理由证明其合理性:

人民院本质上是一个议院,其组成完全以人口为基础,代表印度各邦的议员占印度各邦总人口的比例不应超过其席位数的比例才是合理的。各省的人口占各省的总人口。 […] 我们希望给予联邦各单位的任何特殊待遇,无论是各省还是印度各邦,这种待遇将在国务委员会的组成中规定”(强调)

这有力地表明,起草者设想了一种宪法方案,即政治平等原则在下议院、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院中优先考虑,而州代表权,就其与议会有关的问题而言,则应在上议院解决。然而,正如上一篇文章所指出的,联邦院主要是根据人口组成的,并进行了调整以支持较小的邦。这是如何发生的,将在下一篇关于联邦院历史的文章中讨论。

后记:关于选区规模的有先见之明的旁白

还值得一提的是大会成员提出的两项具有当代意义的有先见之明的观察。正如上一篇文章所述,7th 宪法修正案取消了75万选区人口上限。如今,该国的人口除以人民院的最大席位数即可确定平均选区规模,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应用。 2001年人民院平均选区规模 约为 1,890,000。选区规模扩大的一个关键原因是不愿扩大人民院规模,担心它会变得不守规矩。

但不断扩大的选区规模和较小的议会所带来的后果在独立时就已经预见到了。 Shibban Lal Saxena 指出,较大的选区将阻止较贫穷的候选人有效地参与选举,这将对来自边缘化社区的候选人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1949 年 1 月 4 日)。此外,KT Shah 在支持更大的人民院发言时指出,“凡是热衷于速成、以少数人的意志来治国的人,自然不会喜欢大量的商议…… […] 当然,数字越大,审议的机会就越大,通过法律或决议所需的时间也就越长。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审查也将从更多角度通过质询等方式进行。”(1949 年 1 月 4 日)。

这些演讲暗示了扩大选区和缩小众议院的后果。它们都是巩固政党(以及政党内精英)控制的设计特征。庞大的选区(加上印度的竞选财务法限制候选人支出,但不限制政党支出)使得候选人依赖政党门票来资助竞选。虽然 KT Shah 是在《反叛逃法》出台之前发表讲话的,该法本身加强了政党的控制,但较少的立法者和较小的众议院使政党精英更容易控制他们的羊群。

除了各州在议会中的代表权问题外,即将进行的划界工作还应探讨限制或减少选区规模以及增加人民院规模的想法。正如 KT Shah 所指出的,较大的房子并不一定是不守规矩的。德国(735)、英国(650)、法国(577)、埃及(596)和印度尼西亚(575)等几个国家的下议院比印度大,尽管人口少得多。更大的人民院和更小的选区规模将使所有印度人更容易参加选举,并增加目前掌握过大权力的政党精英的协调成本。